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問題之處理
金管會為儘力協助民眾,並兼顧適法性及銀行所可能需要承擔之風險等考量,於近日通函金融機構,對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在符合一定條件且風險有限之情況下,請金融機構協助辦理發還事宜。金管會銀行局特別強調該處理方式如下:
一、本次請金融機構斟酌協助發還「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參考處理方式,乃係針對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者。
二、該「警示帳戶」須屬遭歹徒持偽(變)造或他人身分證件冒名開戶之情形,及被害人請求發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必須金融機構能確認被害人所匯(轉)入款項尚有未被提領轉出者。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所匯(轉)入之款項已被歹徒提領者,就無法請求金融機構發還。
三、另外,被害人請求發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時,必須提示:(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匯(轉入)款項之證明文件。(三)申請不實致金融機構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同意書等文件。
四、至於其他情形之被害人,則仍應循司法程序解決。
按行政院於強化社會治安第十六次專案會議決議請金融主管機關協商相關單位建立「警示通報機制」。財政部金融局(現改隸金管會,金融局並更名為銀行局)爰與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共同研商建立警示通報機制,即金融機構於接獲警調機關通知可疑之帳戶,即應列為「警示帳戶」,須終止該帳戶之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功能,使歹徒在金融機構接獲通知後,無法利用自動提款機提領「警示帳戶」內之款項。由於歹徒亦不敢臨櫃提領,以免被警方逮捕,致被害人之金錢仍有部分留置在「警示帳戶」內。該剩餘款項,因已從甲銀行被害人帳戶被轉出進入乙銀行加害人所設立之帳戶,依現行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故在未經法院裁判或無法律依據之情況下,對第三人之請求,銀行是應予婉拒的。亦即須有法院之裁判,乙銀行始能自加害人所設帳戶予以發還甲銀行之被害人。
雖然「警示帳戶」所剩款項有限,惟金管會銀行局為儘力協助民眾,乃從法律面及實務面研議相關處理方式,積極尋求協助被害民眾請求返還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方式,研擬「金融機構處理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參考處理方式」,供金融業者斟酌協助處理。 本文取自 2004-08-03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 新聞稿 |